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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关于印发《天全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10- 09 15: 41浏览次数:

天府办发〔2023〕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天全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天全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一城一地引领、四大片区共兴、四化同步推进”总抓手,抢抓“筑路、建园、融圈、修渠”四大发展机遇,加快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桥头堡”,绿色发展示范市“先行区”,构建“1+3+1”新型工业产业体系,加快产业能级提升,培育壮大新型工业,激发企业开拓创新、做优做强,突出工业发展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管好用活工业发展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是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工业经济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集中用于做大、做优、扶强产业和企业、支持工业发展与重大工业项目实施、企业技改创新、工业园区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扶持产业、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业发展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设立县工业发展资金。县财政安排工业发展资金5000万元为基数,根据财政收入增长状态逐年增加。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后,拟定提出分项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成立以县委书记和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等领导为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为成员的工业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年度预算审查及资金使用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科局,由县经科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对县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规范、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工业加工制造类项目、工业贡献激励、技术创新与科技研发、工业园区发展等。

第三章  使用条件、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申报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条件:

1.在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县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工业企业,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新建或技改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天全县产业布局,经县级或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并在申请年度内已完成项目备案建设内容。

3.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较好,纳税信用良好,对财政贡献大、发展后劲足,且已形成农产品加工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他加工类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

4.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规范,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5.企业经营管理者社会责任感强,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其他说明

1.对全县有重大引领作用的补链、延链、强链项目,适宜“一事一议”。

2.同一项目奖励事项,对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企业,国家、省、市需要县级配套的,按比例进行配套。

3.有重大安全、环保隐患问题,发生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情况不予享受。

第八条  工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工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新建和技改工业类项目、经济贡献(固投、税收、产值、就业等)激励、技术创新与科技研发、工业园区发展等。具体为:

(一)工业项目

1.新建项目。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培育优势产业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开工及建成投产达产,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加工性项目(亩均税收和投资强度园区内按标准地规范执行,园区外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或参照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指标和建设报监报建手续符合规定标准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县级相关部门确认后,给予项目一次性30万元的工业发展资金奖励;如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地方经济贡献强度等达不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不予奖励,并严格按照投资协议追究违约责任(该条款是县政府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的必列内容)。

2.技术改造类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天全县产业布局及产业发展方向,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工艺装备符合国家规定,能耗、水耗达到国家标准,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地方经济贡献在技改前基础上新增20%及以上;涉及新征建设用地的,投资和地方经济贡献强度、建设相关指标参照第1条规定执行。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县级相关部门确认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工业发展资金奖励。

3.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补助额度,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二)做大、做强、做优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进行奖励,主要标准如下:

1.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当年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2.对天全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回或县外上市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迁回,并在天全纳税的,前3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所得新增贡献的50%、40%、30%给予办公经费支持。以后年度按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20%给予企业办公总部与注册总部之间的往来行政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前3年给予60%补助资金支持,后2年给予40%补助资金支持。

3.对在我县注册并缴纳税收的工业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按三个阶段累计给予500万元资金补助。第一阶段:报四川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150万元费用补助;第二阶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再给予150万元费用补助;第三阶段:对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费用补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按两个阶段累计给予500万元资金补助。第一阶段: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费用补助;第二阶段:对在科创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再给予300万元费用补助。在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一次性给予250万元资金补助。

4.对在我县注册并缴纳税收的工业企业,当年进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且企业当年进出口额在上年基础上每增长200万美元,再奖励人民币2万元。

5.小微企业上规模奖励。对县内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通过安全、环保、节能等验收的,给予成长型入规企业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建入规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技术创新与科技研发补助。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加快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达到一定水平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补;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四)工业园区扶持。对工业及园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和宣传工作给予支持,县工业发展资金用于此类支出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预算的20%。

(五)其他。工业有关的会议、培训、项目前期工作、招商引资和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等费用;对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承诺(以招商引资协议或合同为准)的奖励或补助;对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要素,在工业经济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县政府同意的其他支持事项。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   申报资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每季末向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以正式文件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

(二)内容填写齐全的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或技改投资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的有效证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复印件);

(六)发改、经科、生态环境、应急、税务、统计、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七)企业上年财务报表和缴纳税款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申请新建工业项目补助的,除提供第九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县发改局提供的投资强度及达到备案要求的证明资料、自规局提供的用地情况、住建局提供的项目建设情况和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申请技改项目补助的,需提供达到县经科局备案要求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补助或奖励政策的企业必须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申报纳税。对未完成政府考核目标任务、未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污染物偷排和偷税行为被查实、有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取消企业当年应享受的各项补助和奖励政策(含国家补助资金);对租赁厂房的企业出租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产出租的相关税费,否则承租方不得享受各项补助和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符合工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步意见,报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核,按照决策程序规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定意见,会同县财政局复核资金拨付手续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经济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县人大、监察、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对收到的扶持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县工业发展资金不再给予补助;对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扶持并有配套要求的,县级同类扶持资金视为配套。

第十七条  对重大项目建设、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补助或贴息、科技投入和创新补助、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励等资金使用,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考核。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和县经科局要加强对扶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绩效评价情况要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追回已经取得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在资金管理、审核工作中不履职尽责,出现截留、挪用工业发展资金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支持的工业重大项目及企业,同时又符合省、市支持政策或本市其他扶持办法的,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奖励或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出台的《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全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府办发〔2015〕7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关于印发《天全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