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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关于《天全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 10- 09 15: 43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桥头堡”,绿色发展示范市“先行区”,切实管好用活工业发展资金,为激发企业开拓创新,加快产业能级提升,构建“1+3+1”新型工业产业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二、起草依据

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雅府发〔2022〕13号)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确需超过5年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的要求,县经科局对2015年7月23日印发的《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全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府办发〔2015〕7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1条,包括总则,工业发展资金的设立和管理,使用条件、范围和补助标准,申报、审批和拨付,资金监管,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1-3条)。工业发展资金是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工业经济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做大、做优、扶强产业和企业、支持工业发展与重大工业项目实施、企业技改创新、工业园区建设等方面;使用管理坚持“扶持产业、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业发展资金的设立和管理(第5-6条)。县财政安排工业发展资金5000万元为基数,根据财政收入增长状态逐年增加;成立工业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年度预算审查及资金使用审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使用条件、范围和补助标准(第7-8条)。包括申报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必须要符合注册登记、纳税申报、产业政策、财务制度及其他条件;工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新建和技改工业类项目、经济贡献(固投、税收、产值、就业等)激励、技术创新与科技研发、工业园区发展等方面,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技术改造类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长型入规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建入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第9-13条)。包括企业及工业项目需提供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等申报资料;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步意见,报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核;资金拨付手续复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经济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监管(第14-19条)。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县人大、监察、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企业(单位)对收到的扶持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同时,资金使用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对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扶持并有配套要求的,县级同类扶持资金视为配套;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追回已经取得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在资金管理、审核工作中不履职尽责,出现截留、挪用工业发展资金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20-21条)。同时符合省、市支持政策或本市其他扶持办法的,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奖励或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天全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

解读人:  黎志国

联系电话:0835-739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