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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源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8- 03 10: 31浏览次数:

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源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汉府办发〔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汉源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汉源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促进国内外投资者来汉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的通知》(雅府发〔2022〕8号),结合汉源县实情,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点支持在汉源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统计的“4+1”现代工业、“4+6”现代服务业、“3+3”现代农业等绿色产业项目。

第二条  享受本激励政策的“4+1”现代工业项目、“4+6”现代服务业项目应为投资方自主经营或持股比例达到80%以上,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3+3”现代农业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需在2000万元及以上。

以上各类项目均要求投资完成后运营期在一年以上,有正常税收入库。

第二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三条  工业用地支持

(一)属于全省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类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

(二)鼓励企业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允许竞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

第四条  物流用地支持

对于引进的物流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物流园区用地70%可用作仓储设施建设,30%可用作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条  文化旅游用地支持

(一)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土地开发文旅项目。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支持符合相关规划的重大文旅项目、文旅特色村落等建设。除永久性建设用地外,在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通过租赁、托管等方式向项目业主提供土地。

(二)对新引进文旅企业用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原则上不征收、不征用,按现用途管理。涉及农业生产中直接作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用地的,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第三章  厂房、设备补贴支持政策

第六条  厂房支持政策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受企业委托,可由县属国有企业或第三方企业与投资企业签订代建合同,按照第三方机构评审后企业规划设计的施工图代建项目用房及配套设施等资产,企业自建成投产年度起5年内按代建合同的约定分期完成回购。

第七条  符合条件享受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的新落地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对厂房租金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补助,3年内租金减半补助;对当年入驻且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实现税收大于应交租金的,补助当年租金,以后2年继续实行减半补助。

第八条  设备支持政策

新落地的新型建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根据地方经济贡献可由受益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生产性设备给予一定补助,补贴总额不超过1亿元:项目达产后年亩均地方经济贡献达18万元/亩,其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金额可给予不超过3%补助;项目达产后年亩均地方经济贡献达20万元/亩,其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金额可给予不超过5%补助;项目达产后年亩均地方经济贡献达24万元/亩,其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金额可给予不超过8%补助(工业技改扩能项目参照执行),以上补助一家企业只能在本政策的时效内申请,且仅只能一次。

第九条  鼓励企业对县内现有闲置资产进行盘活,由财政按原产权建筑面积给予100元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条  对在我县投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的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相关优惠政策全面享受。

第十一条  新落户我县的外资企业和增资扩股的现有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为境外资金且达到25万美元及以上的,经商务部直接投资(FDI)认定和雅安市评审认定后,奖励企业经认定境外资金的10%,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兼并、控股汉源企业的优良资产,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重组。兼并重组后在汉源县正常经营的,从申报缴纳首笔税款(不含扣缴)起3年内,由汉源县财政按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给予经费支持。在汉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因股权交易产生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30%,用于支持企业在汉新上项目的扩大再生产。

第十三条  引导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一)企业总部迁回汉源的奖励。汉源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回并在汉源纳税的,或市外上市企业将公司总部迁回并在汉源纳税的,前3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40%、30%给予经费支持。

(二)新引进总部企业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前3年给予60%补助资金支持,后2年给予40%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产品外运物流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超过15%且符合支持范围的制造业项目(不含能源化工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物流费用总额的10%的物流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第五章  全民招商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创新招商举措,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鼓励各类商协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创投公司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重大工业产业项目来汉源投资建设的可按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并正常纳税的,可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社会引资人,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待项目建成投产并正常纳税的,给予落地乡镇1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落地乡镇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第十七条  对引进大集团来汉投资的社会引资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如果有汉源县属国有企业参股或控股大集团且在汉新设企业,经外来投资方认可,社会引资人可以向新设企业申请有偿享有不超过5%的股权。

第六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建设期贷款按企业贷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LPR的5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税金贷(税易贷)、园保贷、商标权质押贷款及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创新服务,助推企业获得信贷资金。

第二十条  在汉源辖内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业,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企业,由县财政按三个阶段累计给予1000万元资金补助。第一阶段:报四川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300万元费用补助;第二阶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给予300万元费用补助;第三阶段:对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给予400万元费用补助。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企业,由县财政按两个阶段累计给予1000万元资金补助。第一阶段: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由县财政给予400万元费用补助;第二阶段:对在科创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再给予600万元费用补助。对在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补助。

第七章  生产要素保障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支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生产用电参与市场化交易,发挥汉源电价比较优势;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将组织企业进行积极申报市级留存电量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简化审批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缩短审批时间。

第八章  科技、人才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落户的企业在汉源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立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和科技孵化器,且正常运行的,经认定后按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中科技创新相关奖励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及以上、且在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战略新兴企业不超过10%),由县财政按其工资薪金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100%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等各类企业职工培训的,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开班,并报送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等有关材料,按规定课时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给予企业相应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六条  来汉投资企业中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县中小学校入学(含幼儿园),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前半年与县教育部门对接落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人员本人在汉就医实行绿色通道。

第九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合同应充分约定投资项目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情形。合同均要约定不得以本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正式合同作为各类资源配置、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促进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和其他行业部门扶持政策规定、以及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优惠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享受原则执行,现代服务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项目的自营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叠加享受的政策优惠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

第二十九条  由企业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政策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履行约定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估、核查、验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牵头按程序审核后统筹安排予以兑现。扶持政策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申报,第二季度兑付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企业,运营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严重偷逃税款的,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奖励进行追缴,企业未完成招商协议约定产值、税收等经营目标或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不予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4+1”现代工业指:清洁能源、绿色载能、农产品精深加工、新型建材和绿色化工五大优势产业;“4+6”现代服务业指:文体旅游、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康养服务四大优势服务业加商业贸易、金融服务、地产服务、科技信息服务、会展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六大基础性和新兴服务业;“3+3”现代农业指:特色果蔬、农产品加工、汉源花椒三大特色优势产业加现代种业、数字农业、冷链烘干物流三大先导性产业。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强度大、亩均税收贡献特别大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性作用的项目,按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所涉及奖励、补贴的币种皆为人民币,且均为税前金额,政策中“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会商机制。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土地、规划、环保、融资和水、电、气、消防等重大问题,集中会商,压实责任、限时办结。

第三十五条  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政策不明晰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过失或错误,但符合决策程序,未谋取私利且无主观故意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符合我县重点绿色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扶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2年。